互联网经营许可证介绍
概述
概括来讲:
- 任何服务器在中国大陆的网站,都必须进行 ICP 备案;
- 只有购买域名并实名认证后,才能进行 ICP 备案;
- 如果网站有付费信息,需要办理 ICP 许可证;
- 如果网站涉及商家入驻等电商交易类业务,需要办理 EDI 许可证;
- 如果需要上线 APP 或小程序,需要办理 APP 备案;
- 网站、APP 等上线后,需要在 30 天内进行公安部备案;
ICP 备案
ICP 备案是指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在工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备案号,以便在中国大陆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备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一般情况下所说的域名备案,即指 ICP 备案。任何在中国大陆提供互联网络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 ICP 备案。备案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备案的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
ICP 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许可证)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工信部门进行许可登记,取得许可证号,以便在中国大陆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ICP 许可证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一个子类(仅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经营的凭证。任何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性网站,都必须取得 ICP 许可证。
非盈利性网站,如政府网站、非盈利性的内容网站、学校网站或个人博客等,不需要取得 ICP 许可证。
EDI 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EDI 许可证)是指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在工信部门进行许可登记,取得许可证号,以便在中国大陆境内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EDI 许可证用于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互联网内容服务、互联网应用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
涉及付费信息,但只开展自营业务的企业无需办理 EDI 许可证,但需要办理 ICP 许可证。但涉及商家入驻等电商交易类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 EDI 许可证。如果业务范围只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如果业务范围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APP 备案
能够安装运行在安卓、iOS等操作系统平台,以及小程序、快应用等软件开放平台的应用程序,都需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完成App备案。
公安部联网备案
新开通服务(网站/APP)备案申请通过管局审核并获得备案号后,必须在服务(网站/APP)开通后30日内进行公安备案。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是指已运营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 30 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参考法律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
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3〕105号):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主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
(四)APP主办者应当如实填报《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以及有关承诺书。
(五)APP主办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由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APP分发平台(以下简称分发平台)通过“国家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即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采取网上提交申请、查验审核方式进行。 (七)省级通信管理局在收到APP主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并准确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或不准确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八)APP主办者应当在APP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备案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分发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其分发的APP备案编号信息,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分发的APP有关信息。
APP信息发生变更、注销等情况,APP主办者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变更、注销等手续。
(九)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不得为未履行备案手续的APP提供网络接入、分发、预置等服务。
公安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 33 号令):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
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工作实施细则》(公信安[2007]1360号):
第九条:接收备案材料后,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备案材料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其纸质材料 和电子文档是否一致;
(二)信息系统所定安全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第十条:经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或等级保护专用章)的《备案表》一份反馈备案单位,一份存档;对不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进行整改,并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审核结果通知》。
第十一条:《备案表》中表一、表二、表三内容经审核合格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由公安部统一监制。